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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项目结算审计能否参考过程造价咨询的审核成果?
更新时间:2026-10-29 09:01:06

随着数字化转型的深入推进,信息化项目投资规模持续增长,结算审计作为项目投资管控的最终关口,其质量与效率直接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与企业投资回报。

相较于传统土建工程,信息化项目具有无形资产占比高、需求迭代频繁、变更签证隐蔽性强、计价口径争议多等特点,结算审计往往面临资料零散、核量核价难度大、周期长等痛点。在此背景下,不少建设单位提出疑问:项目实施阶段已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过程造价咨询,形成了进度款审核、变更签证计价、单价核定等大量成果,结算审计能否直接参考或复用这些成果,以压缩审计周期、减少重复工作?

本文结合信息化项目的技术特性与审计合规要求,从两类工作的本质差异出发,系统分析“参考”的合理性、边界条件与风险防控要点,为实操提供清晰指引。

PART 01

先厘清:过程造价咨询与结算审计的核心差异

要回答“能否参考”,首先必须明确两类工作的本质区别——二者分属项目造价管控的不同阶段,定位、效力与责任边界均不相同,从根源上不存在“谁替代谁”的基础。

1定位与法律效力不同

过程造价咨询属于市场化专业咨询服务,是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在项目实施阶段对进度款支付、变更签证计价、设备材料询价、价款调整等事项提供的专业判断与咨询意见。其成果仅对委托方负责,属于项目内部管控依据,不具备终审法律效力。

结算审计(含财政结算评审、内部审计)则是具备法定或内部授权的审计主体,依据财经法规、合同约定对项目最终结算价款开展的全面审核认定。对于财政投资项目,审计结论具有法定约束力,是价款支付与竣工财务决算的最终依据;对于企业内部项目,审计结论也具备内部最终效力,是项目闭环管理的核心节点。

2工作深度与侧重点不同

过程造价咨询侧重“过程动态管控”,以进度节点为单位开展阶段性审核,核心目标是保障进度款支付合规、变更计价及时、投资不超概算。受限于进度要求,其多采用“抽样审核+暂估确认”的方式,对部分隐蔽事项可按惯例先行核定,待结算阶段统一清算。

结算审计侧重“最终全面把关”,需对项目全周期价款进行穿透式、全覆盖审核,不仅核量核价,还要核查程序合规性、资料真实性、事项必要性与经济合理性,对所有争议事项形成最终结论,工作深度与严谨度要求远高于过程咨询。

3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过程造价咨询机构仅依据咨询合同承担相应的服务责任,若成果出现偏差,建设单位可按合同约定追责,但不免除建设单位自身的管理主体责任。

结算审计主体需对审计结论承担审计责任,涉及财政资金的还需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其责任边界与风险等级远高于过程造价咨询。

对比维度

过程造价咨询

结算审计

定位与效力

市场化咨询服务,成果对委托方负责,属内部管控依据,无终审效力

法定或内部授权的审核认定,具法定约束力/内部最终效力

工作深度

阶段性动态管控,抽样审核+暂估确认,重在进度款与不超概算

全周期穿透式全覆盖,核量核价并核查程序、资料与合理性

责任边界

按咨询合同担服务责任,不免除建设单位管理主体责任

承担审计责任,涉财政资金另担行政责任,风险等级更高

PART 02

结论先行:可以参考,但绝不能替代

基于上述差异,信息化项目结算审计绝对不能直接以过程造价咨询成果代替审计结论,但这并不意味着过程成果毫无价值。相反,合规、完整、经多方确认的过程造价咨询成果,是结算审计的重要基础资料,合理参考能够显著提升审计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其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1 · 政策层面:符合全过程造价管控的改革方向

近年来,国家及地方大力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与全过程造价管理,明确要求将造价管控贯穿项目决策、设计、实施、结算全生命周期。结算审计作为全生命周期的收尾环节,复用过程管控的成果数据,本身就是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应有之义,符合“减少重复评价、提高监管效能”的改革导向。

2 · 事实层面:基础资料具备天然复用价值

信息化项目中,大量事实性工作在实施阶段已完成并固化,例如需求规格说明书的确认、功能点的初步核定、开发人天的过程记录、硬件设备的到货验收、变更签证的审批流程等。过程造价咨询机构已对这些资料的完整性、一致性、时效性进行过核验,结算审计无需从零开始重复核验基础资料,可在此基础上聚焦重点事项开展复核。

3 · 实操层面:有助于统一计价口径、减少争议

信息化项目的结算争议,很大一部分源于计价口径不统一,例如人天单价的取费标准、功能点的计数规则、定制开发与复用模块的划分、接口费用的分摊逻辑等。若过程造价咨询阶段已与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共同确认了计价规则与基准单价,结算审计可在验证规则合规性的前提下,沿用统一口径,避免因口径差异产生重复争议,大幅提升沟通效率。

PART 03

哪些成果可以参考?分层分类界定边界

并非所有过程造价咨询成果都适合直接参考,需根据成果性质、确认程度、合规性进行分类处理,核心原则是:

事实性资料可采信基础计价类成果需重点复核程序类事项需穿透核查

■ 第一类  可直接参考基础事实的成果

这类成果以客观事实为核心,且已完成多方确认,审计可直接作为基础数据使用,重点核查数量准确性而非资料真实性:

▪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工作量确认单,如软件开发功能点清单、实施人天台账、硬件设备到货验收单、系统部署点位表等;

▪完整的变更签证流程资料,包括变更申请、技术论证、审批记录、实施验收单等,过程咨询已确认流程完整的;

▪已共同确认的基础计价依据,如中标通知书、合同约定的计价定额、人天单价表、固定设备材料单价表等。

■ 第二类  可作为参考但必须复核的成果

这类成果包含专业判断与暂估成分,不能直接采信,需审计独立复核其合理性:

▪进度款审核报告:进度款支付多为按比例暂付,可能存在高估冒算、暂估工程量等情况,审计可参考其计价逻辑,但必须对总工程量、总价款进行全面核算;

▪变更签证的计价意见:若仅为过程咨询出具的初步意见、未经双方最终签字确认,仅能作为参考;若已双方确认,仍需复核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价格是否公允;

▪暂估价、暂列项的过程核定:信息化项目中常见的第三方服务费、接口开发费、安全测评费等暂估价,过程核定仅为支付依据,结算审计需按实际发生额与合同约定重新审核。

■ 第三类  原则上不能直接参考的内容

这类事项或缺乏合规支撑,或超出造价咨询范畴,审计应独立判断,不受过程结论约束:

▪非正式咨询意见、口头答复、无签字盖章的工作底稿等不具备效力的成果;

▪未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如先实施后审批的变更、无依据的价款调整,即使过程咨询已认可,审计仍需按合规性要求予以纠正;

▪涉及工程质量、功能达标性的认定:过程造价咨询一般不负责质量验收,软件功能是否满足需求、性能是否达标,需以竣工验收报告、第三方测试报告为准,不能以过程咨询的工作量认定代替质量认定。

PART 04

参考过程成果的前提条件:守住合规底线

结算审计参考过程造价咨询成果,不是无条件照搬,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才能有效规避审计风险。

1过程咨询机构具备相应资质与独立性

承担过程造价咨询的机构,需具备信息化项目造价咨询专业能力,且与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不存在隶属关系或利益关联。若过程咨询机构缺乏独立性,其成果公正性存疑,原则上不应作为参考依据。对于财政投资项目,还需核查过程咨询机构的选取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2成果文件合规且支撑资料完整

可参考的过程成果必须具备正式的咨询报告书、完整的签字盖章、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确认意见,同时附有齐全的支撑附件,包括计算底稿、询价记录、签证原件、会议纪要等。对于资料不全、逻辑不清、仅给出结论无计算过程的成果,审计应不予采信。

3审计必须履行独立复核程序

这是不可突破的核心底线:无论过程成果多么完整,审计都不能直接“拿来主义”,必须保持独立性,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对事实性资料进行抽样复核,抽样比例根据项目规模、风险等级确定,原则上不低于 30%;

▪对重大变更、大额签证、单价明显偏高的事项实行 100% 穿透审核;

▪对过程中存在争议的事项,重新调取原始资料核实,不受过程咨询结论的约束。

4符合项目所属监管要求

对于财政资金投资的信息化项目,需严格遵守财政评审、国家审计的相关规定,除法规明确允许采信的事项外,不得因过程咨询而省略法定审计程序。对于企业内部信息化项目,可根据企业内部审计制度适当扩大参考范围,但仍需保留最终审核权。

PART 05

信息化项目特有的风险点:尤需警惕

相较于传统工程,信息化项目的无形性、迭代性、复用性决定了参考过程成果时,需额外关注三类特有风险。

风险一  “量”与“质”不匹配

过程造价咨询往往只核定了工作量(如开发人天、功能点数量),但未验证工作质量。例如,某软件模块过程中按 100 人天核定了进度款,但结算时发现该模块功能未达到需求规格要求,存在大量缺陷或未通过测试。此时审计不能直接参考过程中的人天核定结果,需结合验收测试报告、缺陷整改记录扣减相应价款。

风险二  需求变更“化整为零”

信息化项目需求变更多、灵活性强,部分项目会通过拆分小变更、频繁签证的方式规避大额变更审批。过程咨询可能逐笔审核了每笔小变更,但未关注变更的整体性与必要性。结算审计参考时,需对所有变更进行汇总分析,核查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增投资、刻意拆分重大事项等问题。

风险三  软件复用度认定

信息化项目中普遍存在开源代码、通用组件、历史项目复用的情况,过程咨询可能将复用部分按全额定制开发计价,若审计直接参考,会造成价款虚高。需重新核查代码复用率、通用模块占比、知识产权归属,按合同约定的复用折扣规则调整计价。

PART 06

实操建议:实现高效合规的成果复用

要在保障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过程成果的价值,建议从机制层面优化,推动过程造价咨询与结算审计的有序衔接。

01  前端统一标准:按审计口径明确过程咨询要求

建设单位在签订过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就将结算审计的资料标准、计价规则、成果格式、底稿留存要求纳入委托范围,明确咨询机构需按审计口径整理过程成果,同步留存计算底稿、询价记录、签证扫描件等原始资料,避免结算阶段重复补料、反复核对。

02  关键节点审计前置:重大事项共同确认

对于项目中的重大变更、暂估价确认、计价争议、功能点核定等关键事项,建设单位可邀请审计单位提前介入,与过程咨询机构、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共同会商,形成书面确认意见。这类经审计参与确认的过程成果,结算时可大幅减少复核工作量,从源头降低争议风险。

03  建立分级复核机制:差异化管控风险

根据事项的金额大小、风险等级实行分级复核,兼顾效率与质量:

可直接参考小额、常规、无争议事项:直接参考过程咨询成果,做好审计记录;

抽样复核中额、一般变更事项:抽样复核计算过程与计价依据;

穿透审核大额、重大、高风险、有争议事项:全面穿透审核,重新独立核算。

04  明确责任划分:规避法律与责任风险

在咨询合同、审计通知书、结算审核说明等文件中明确:过程造价咨询成果仅作为结算审计的参考资料,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结论为准。清晰界定过程咨询与结算审计的责任边界,避免因“参考”引发的责任界定不清与法律风险。

CONCLUSION  结语

总而言之,信息化项目结算审计与过程造价咨询不是“替代与被替代”的对立关系,而是“前后衔接、互补增效”的协同关系。过程造价咨询的审核成果,是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记录与专业判断,结算审计完全可以且应当合理参考。

但参考不等于照搬,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终局性是不可动摇的底线。只有把握好“参考”的边界与尺度,分类分层复用成果,履行必要的复核程序,才能在保障审计质量、防范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切实提升信息化项目结算审计的效率,更好地发挥审计在数字化投资中的把关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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