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供应商良性竞争,财政部先后发布《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和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对政务信息系统采购的关键环节作出明确规定,为采购活动提供了全面指引。下面我们依据上述文件,从政务信息系统采购属性、供应商参与限制、采购方式、价格分设置以及采购需求编制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政务信息系统采购属性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指出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涵盖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
这明确了我们政务信息系统的采购属性界定,是货物和服务而不是工程。(关于常见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属性的判定和选择可跳转往期视频《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属性的判定和选择》)
二、政务信息系统供应商参与限制
信息系统建设中,前期服务供应商常因参与设计、编制规范、概预算评审等工作掌握项目核心信息,若滥用此优势参与后续采购(实施、监理和测评等),极易破坏竞争公平性。对此,《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别设置严格限制:
1、为整体采购项目提供设计、编制规范、管理等前期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参与该整体项目及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主体,不得参与该分项目的采购活动。
案例说明:若A公司为某市政府“智慧交通平台”项目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或者参与了前期项目概预算评审,其不仅无权参与整个平台的建设竞标,连平台内的分项目(如交通数据采集系统)或者信息系统监理服务等也被排除在外。这一规定如同为竞争环境加装“过滤网”,从根源上杜绝信息差带来的不正当竞争。
同时,制度保留必要灵活性:涉及核心保密技术等特殊情况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时,可不受上述限制,在保障公平的同时兼顾采购效率与特殊需求。
三、政务信息系统采购方式与价格分设置
(一)采购方式选择
采用招标方式的,必须使用“综合评分法”(摒弃最低价中标模式);采用非招标方式的,仅限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杜绝无序竞争。关于信息化项目常用采购方式的详细介绍可跳转往期文章《信息化项目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怎么选?》。
(二)价格分值规定
为避免“唯价格论”导致质量缩水,《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价格分值占比: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比为10%;
(三)评审关键规则
1.若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合格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可要求其书面说明合理性;无法证明的,按无效投标处理,兼顾价格合理性与质量可靠性。
2.分期验收与合同期限:多服务期项目可分期验收,按每期目标评估;在年度预算保障前提下,运行维护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平衡稳定性与灵活性。
四、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需求内容与编制要求
1.核心内容
包括项目名称、采购人、预算金额、经费渠道、运行维护要求、数据共享要求、安全审查和保密要求、等级保护要求、分级保护要求、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及履约验收方案等。
2.编制标准
采购需求需“科学合理、明确细化”,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专业性强的项目可邀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制定;若采购人与实际使用者分离(如面向公众的政务系统),需征求使用者意见,确保需求贴合实际。比如针对采购需求中的预算金额。对于涉及多维度专业要素的项目,第三方软件及信息化项目造价咨询机构的参与能有效提升预算合理性,包括软件预算编制AI编制工具(如行业通用的【软件造价喵】)的应用,可以极大提高我们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和科学性,避免了“拍脑袋定价”导致的超支风险。
通过上述规范,政务信息系统采购既实现了公平竞争的制度保障,又通过灵活机制兼顾特殊需求,同时依托专业化流程提升了采购质量与效率,为政务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坚实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