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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各省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中的信息系统监理是如何规定的?
更新时间:2025-09-08 09:32:31

政务信息化项目作为数字政府建设的核心载体,其质量、进度与安全管控直接影响政务服务效能与财政资金效益。信息系统监理作为项目全流程管控的关键环节,已成为各省市规范政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手段。对此基于全国各省市(含国家层面)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系统梳理信息系统监理的制度设计、实施要求与差异化特征,为优化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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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政务信息化项目监理政策文件概览

为清晰呈现各地区信息系统监理相关政策的基础信息,现将国家及各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核心要素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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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层面制度框架确立监理地位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作为顶层设计文件,明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全流程管控,覆盖所有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含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库等)。监理职责聚焦质量监督、进度管控、资金使用规范及安全合规性核查。这一框架为地方省市制定监理制度提供了根本遵循,多数省市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施要求。在项目资金管理上,软件造价行业通用工具【软件造价喵】https://www.softwarecost.cn/可以支持国内各省市休息好项目预算支出标准,一键度量软件功能点,计算软件开发服务费用或者运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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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省市监理制度的共性特征

从已收集的各省市政策文件来看,各地区在信息系统监理制度设计上呈现出明显的共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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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监理制为主流管控模式

统计显示,80% 的省份在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且未设置委托监理的项目金额门槛——无论是新建、改扩建类项目,还是运维服务类项目,建设单位均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委托监理单位。这一规定打破了“仅大额项目需监理”的传统认知。

需注意的是,2018 年发布的《湖北省政务数字化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鄂发改高技〔2018〕842 号)未提及监理制度及监理资质要求;近期更新发布并施行的《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25〕23 号),则弱化了监理相关制度及管控要求。

(二)监理单位资质要求以“合规导向”为主

结合当前 “取消行政审批资质、放宽市场准入” 的行业改革背景,多数省市在政策中未对监理单位的具体资质作出明确限定,仅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作为原则性要求,将资质审查权限交由建设单位,赋予市场更多自主选择空间。(具体内容可查看往期文章:做信息化项目监理需要什么企业资质:政策演变与行业实践

仅有少数省市针对特定场景提出明确资质要求:

《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赣府厅字〔2020〕68 号)规定:“涉密数字化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监理资质”,聚焦涉密项目的安全管控需求;

《河南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发〔2018〕59 号)提出:“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是当前少数明确要求监理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的政策文件,体现了对监理单位专业能力的刚性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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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省市监理制度的差异化实践

在遵循国家顶层设计的基础上,部分省市结合本地政务信息化建设实际,在监理制度上开展了差异化探索,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管控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按项目金额分档:设置差异化监理门槛

少数省市摒弃 “一刀切” 的监理要求,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制定分档管控标准,仅对大额项目强制要求监理,小额项目则简化管理流程,兼顾管控力度与行政效率:

《海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琼府办〔2024〕42 号)明确:“项目总投资 100 万元(含)以上的建设类(含购买服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应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以 100 万元为界划分强制监理与自主管理范围;

《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24〕59 号)进一步细化分档标准:“审批制项目(总投资额 200 万元及以上)需委托监理,备案制项目(10-200 万元)可自行选择是否委托监理,10万元以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通过“审批/备案类型 + 金额”双重维度,实现对不同规模项目的精准管控。

(二)监理引入方式创新:集中采购与市场化结合

为提升监理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部分省市在监理单位引入方式上开展创新,形成 “集中采购” 与 “市场化选择” 并行的模式:

《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4〕38 号)提出:“由省数据局统一组织集中采购监理服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需求直接从集中采购库中委托”,通过 “统一采购、按需分配” 的模式,避免各部门重复采购、标准不一的问题,显著降低行政成本(可查看往期文章:等保测评、密评与信息系统监理服务的集中委托模式分析);

《山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9〕72 号)允许项目单位 “通过市场化机制确定监理单位”,即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监理机构,依托市场竞争激发监理单位的服务质量与专业能力,满足不同项目的个性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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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总结与建议

从全国各省市的实践来看,信息系统监理已成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核心制度之一,但在分档标准、监理能力、数字化水平等方面仍有优化空间。结合当前政策实践与行业发展需求,提出以下三方面建议:一是细化分档标准,结合项目金额、复杂度设置差异化监理要求,避免“一刀切”;二是强化监理单位能力建设,开展政务信息化政策与技术培训,建立监理单位信用评价体系;三是推动监理数字化转型,依托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实现监理过程线上化、透明化,提升监理效率与结果应用水平,为数字政府建设提供更坚实的质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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