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化集约化建设,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它以相关政策为基石,通过对各类资源的科学整合与高效利用,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迈向更高水平。我们将分析信息化集约化建设的具体内容,结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剖析集约化的内涵。
(一)统筹规划
各地政策高度重视统筹规划。通过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与任务,避免各自为政、重复投资。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各省市也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对于跨部门、跨层级的项目,通过统一框架设计,明确各部门职责与建设内容,保障项目的整体性与协调性。
(二)资源整合
资源整合是集约化建设的核心。包括对机房、网络、云平台、计算存储设备等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整合。新建项目不再单独建设机房和采购硬件设备,而是依托统一的政务云平台获取所需资源,降低建设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对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进行整合,打破“信息孤岛” 和 “数据烟囱”,实现数据的共享与流通。各地普遍要求新建、改建项目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明确数据的共享属性和使用要求,促进数据在不同部门间的共享与利用。
(三)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
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是政务信息化集约化建设的重要目标。通过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政务信息资源在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之间的共享与流通。业务协同则基于共享的数据和统一的平台,优化业务流程,实现跨部门业务的协同办理。在行政审批领域,借助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 等便民服务,提升政府服务效率和质量,增强公众的获得感。
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 的原则,这为集约化建设提供了明确指引。在《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中,对各部门职责有着清晰划分。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对各部门审批的项目进行备案管理;财政部承担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建设、运行及安全监管工作,秉持 “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 的理念,强化项目并联管理。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通常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除非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这一规定极大地简化了项目审批流程,加快了项目落地进程,为集约化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对于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要求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该框架方案需明确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清晰界定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并初步构建数据目录,杜绝各部门建设内容的重复交叉,切实实现共建共享目标。这种跨部门协作的要求,有力地促进了信息资源在不同部门间的流通与整合,是集约化建设的重要体现。
(一)《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25〕23号
四川省明确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需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 的原则,助力政务数据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融通应用。统筹规划: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依托省级数字底座和支撑平台开展集约化建设,省直各部门(单位)加强信息系统统筹整合,处理好利旧与建新的关系,避免重复建设和业务分割,总量原则上“只减不增”。资源整合:除特殊情况外,新建、改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得单独新建机房,不得自行采购服务器、存储设备等硬件,需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构建,接入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与责任清单,明确数据的来源、类型、共享范围及使用规范。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重点支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社会诉求“一键回应”、社会治理“一网协同”的项目,以及对分级分散建设的业务系统、数据资源进行整合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数据管理部门要求,开展数据采集、存储、治理、审核和更新,保障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并接入省级数字底座。省直各部门(单位)应落实政务数据共享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制度,明确共享属性,不得阻碍、影响政务数据共享。(二)《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4〕38号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督、统一评价”的原则,原则上省各有关单位不再单独、分散建设。统筹规划:省数据局牵头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相关规划及制度规范,省各有关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加强统筹整合,做好新建项目和存量项目的衔接,按照“一部门一系统”原则,优化流程、归并功能,实现数据共享、通用技术能力集约复用,破除“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资源整合: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依托电子政务网络、省政务云等公共支撑平台建设,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跨部门集约共享的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与部门共同确定项目目标、主体内容,统一系统接口与数据资源目录,实现集约共享要求。跨层级协同实施的项目,应加强与国家、市、县(市、区)已有项目的衔接,推动省有关部门建设省市县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经费由省级安排,运维费各自承担。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编制数据资源目录,明确数据共享类型、要求和共享途径,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网络安全技术措施,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三)《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8〕59号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 的原则,要求项目建设需契合数字政府发展规划及电子政务建设相关要求,优先依托全省统一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开展建设,发挥资源集约效益。统筹规划:省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省直部门根据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才能申请项目立项和运维经费。对统筹集约不到位、安全方案不合理、共享开放不明确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不得安排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省直部门要加强对市(州)、县(市、区)的项目建设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省、市(州)两级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推进全省电子政务网络、政务云、共享平台、容灾备份中心等基础设施共建共用。政务云由省级政务外网平台和楚天云、市级政务云为主互联构建,为全省网上政务服务提供支撑。省直新建的非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依托省政务云平台进行集约化建设部署;已建、在建非涉密应用系统应加快向省政务云平台迁移;已建行业云纳入省政务云平台统一管理;市级政务云平台按省级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并与省政务云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通过第三方测评及等级保护备案,建设单位方可组织验收。项目验收材料应包括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审核意见。省直部门应当定期清理与实际业务流程长期脱节、功能可被其他系统替代以及使用范围小、频度低的信息系统,将分散、独立的部门内部信息系统进行整合。未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无法实现与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信息系统,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对未按照要求进行系统整合和数据对接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拨付运维经费。政务信息化的集约化建设通过统筹规划、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以及安全可靠等多方面的举措,实现了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高效建设和管理。这不仅提高了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也为数字政府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未来,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技术的持续发展,政务信息化集约化建设将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