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化建设迈向“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单项目投资额日益增多,结算审计作为控制重大信息化项目投资的关键环节,其收费模式的合理性问题逐渐引起关注。
在传统建设工程领域,审计服务费用与“审减额”挂钩的做法长期存在,但这种模式应用于信息化项目时,其合理性值得深入探讨。
审计收费模式的政策规范变迁 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审计收费模式,长期存在着与“审减额”挂钩的惯例。这种模式下,审计费用通常由基本审计费和审减效益费两部分构成。审减效益费起源于住建领域传统工程审计,核心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初衷是通过经济杠杆控制财政资金浪费、强化结算透明度。 类似的收费模式在多地政府审计服务采购中均有体现,如攀枝花市仁和区住建局2025年5月发布的审计服务采购公告中,明确审计费计算公式为“审计费=基本费用+绩效费用”,其中绩效费用按“审减额的1.5%”计算。 然而,随着审计独立性与公正性要求的提升,该模式正面临政策层面的明确限制与调整。2025年9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规范造价咨询活动提高结算质量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5〕8号),提出两项关键约束:一是禁止以审减额作为咨询服务费的唯一或主要依据;二是若存在多种计费方式,审减相关的服务费占比不得超过总额的50%。同时,通知强化 “谁委托、谁付费” 原则,明确禁止审计机构向施工方等第三方收费 —— 这一规定从源头切断了审计机构与审减额的直接利益绑定,为审计独立性提供政策保障。 审减收费模式的利弊分析 审减收费模式在特定历史背景下产生并延续使用,有其一定的合理性。激励审计作用发挥是其首要考量,通过经济利益驱动,促使审计单位尽职核减工程结算中的水分。 然而,这种收费模式也存在弊端: 一方面,它扭曲了审计行为导向。当审计单位的收入与审减金额直接相关时,可能过度追求审减化,损害施工方合法权益,偏离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 另一方面,它容易引发结算拖延与争议。审计方为寻找更多审减点,可能反复要求提供资料、延长审核时间,导致项目结算周期大幅拉长,增加项目整体协调成本。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模式弱化了全过程造价管理。它将焦点过度集中于结算阶段,反而弱化了前期决策、设计方案优化等更关键环节的管理。 信息化项目的特殊性与适配问题 信息化项目与传统建设工程存在显著差异,使得审减收费模式在这一领域更显“水土不服”。 首先,政务信息化项目大部分属于政府采购领域。该领域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规,所签订的采购合同受上述法规直接约束;同时,合同的订立、履行、价款调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还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编的通用规定。采购法和民法典等均没有涉及审减效益这一说法。而且国家法规政策层面均表明信息化项目结算不得强制以审计为依据,详见《国家法规政策明确:信息化项目结算不得强制以审计为依据的条款清单》。 其次通过对各省费用测算标准的调研发现,很少有将费用与审减效益挂钩,对于审计费用有测算标准的各省如广西、陕西、湖北等都采用计费基数*费率进行审计费用测算。只有重庆在《政务数字化应用费用测算规范》(T/CDCIDA 001—2023)中明确保留审减效益费,按审减额累进计费;山西更具代表性,通过研读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安厅信息化项目审计,发现是按送审金额定费率,仅财务决算审计保留审减提成,形成“分类计费”特色。 构建科学的信息化项目审计收费模式 对于信息化项目结算审计,应摒弃将“审减效益费”作为主要或唯一收费依据的做法,转而构建更为科学、公平、高效的审计收费新模式。 落实“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是基础。保障审计机构的独立地位,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将审计监督重心前移,贯穿于项目全生命周期,从事后纠偏转向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从源头提升投资效益。 对于信息化项目,还应建立适合信息化项目特点的结算审计评估体系,避免简单套用传统工程的审计方法。此外,可采用按人员投入、服务时间、项目复杂度,或“基本费+适度绩效奖励”等综合计费模式。即使保留绩效激励,也应严格限制其比例,并设置公允的考核标准,而非唯审减额论。